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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发票三大“争议往事”

徐允标 / 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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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综合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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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营改增初期酒店遭遇“开票难”;2.房地产预收款开票现“琅琊榜”;3.差额征税开票争议“渐平息”

    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全面营改增试点以来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多少争议仍在,只待一锤定音。此为营改增发票谈第二篇,敬请关注!

    1.营改增初期酒店遭遇“开票难”

    争议根源:部分酒店纳税人认为不能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从而要求住户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等资料,也有纳税人基于“三流一致”考虑要求住户证明与受票方是雇佣关系等,住户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时导致争议发生。

    媒体报道:5月16日,有媒体报道上海市静安宾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过长、要求提供资料过多等情况。

    官方回应:上海市税务部门在18日的局长在线访谈中予以回应,表示,根据增值税发票相关管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部分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酒店,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提供额外资料。

    2016年6月13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表示: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税事谈链接:营改增:你还要坚持所谓的“三流一致”吗?

    2.房地产预收款开票现“琅琊榜”

    争议根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受到预收款并非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仅“触发”了预缴义务,按理不需要开具发票。但纳税人反映不开具发票购房者难以理解,其办理贷款等业务上也会产生争议。

    争议“乱象 ”:最能见证营改增“战国乱象”的我觉得非房地产预收款开票问题莫属。比如青岛宁波河南等税局明确要求开具发票,开具的方式也五花八门,比如有零税率的、也有按征收率5%开具的、还有按预征率3%开具的;也有税局比如河北国税要求不开具发票,各地政策一时百花争放,百鸟争鸣,混乱不堪。

    官方回应:总局耐心十足,直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才一锤定音,宣布修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其中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事谈链接:房地产预收款“开票锦囊”琅琊榜

    3.差额征税开票争议“渐平息”

    争议根源:为了降低税负,防止重复征税,营改增借鉴营业税政策,引入了不少差额扣除政策。财税〔2016〕36号发布之后,全面营改增实施之前,税局内部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内训”,货劳司也编发了相关培训资料。但是对于差额征税如何开具发票,却引发了争议,比如有观点认为,下游抵扣的进项税,取决于上游缴纳的销项税,上游差额征税,下游也只能“差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其中“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又平添了不少疑惑。

    争议化解:随着文件不断出台,系统开票操作不断实践,差额征税开票问题逐渐“不攻自破”,形成了“全额开具专票”、“全额开具普票”、“差额部分开具普票+征税部分开具专票”、“差额开票”等模式,各就其位,鲜有争议。

    税事谈链接:翻一翻差额扣除的牌子

    税事谈

    作者
    • 徐允标 非执业CPA,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一直学中写,写中学,在《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发表文章若干,与三五好友共办“税事谈”公众号,畅谈各种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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