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个税漫谈之被比照的监护人

徐允标 / 2018-12-2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个税改革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税与监护法

    暂行办法规定: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这个表述,看似简洁,其实有点费解。

    “比照”一词是准用性法条的关键词。准用性法条是指“法律文本授权法律实施者在解决个案时,将原本针对a事项,且有“比照”、“参照”等外观标识的法条A,适用于与a具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又存在差异的b事项的一种特殊的引用性法条形式。”(引自郑风景《准用性法条设置的理据与方法》)但是暂行办法的本条规定,乍一看却很难找到所谓的“a”、“b”和“A”。

    第一种理解

    我们将该规定理解为“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关于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执行。”

    但是我们并不能直接找到暂行办法中关于“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的相关规定,而必须靠推理去寻找某些条款是否构成“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理解

    另一种理解是“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未成年人的父母)(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这里的“比照”其实就是一种“视同”或“拟制”,并非准用性条款,“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表述则为一种误用。

    从这个角度讲,该“比照”是对父母子女定义的扩展,当然也是有限制的扩展。

    首先是对象的限制即仅限于未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情形,我国《民法总则》的监护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成年人监护,暂行办法是将成年人监护排除了。

    其次是期间的限制未成年人成年也是一种“期间限制”,同时因为《民法总则》有监护资格撤销和恢复制度,所以这种“比照”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仅限于监护期间,一旦该监护资格被撤销,则“比照”也就不存在了。但是期间如何计算,暂行办法并未规定,比如某月25日未成年人成年或监护人监护资格被撤销,当月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未明确。

    最后是条款的限制,监护作为一种法定的民事主体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瑕疵的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视、照顾和保护的制度,不管采用的是“权利说”、“义务说”还是“职责说”,方向上都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而言,从这个角度来说,监护人可以扣除被监护人符合规定的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能不能反过来认为,假如监护人已年满60周岁,而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能否扣除赡养老人支出,从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是可以,但是从监护制度的内容看笔者认为不行。

    综上,暂行办法中被比照的监护人其实有待理清其概念及适用的条款。

    作者
    • 徐允标 非执业CPA,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一直学中写,写中学,在《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发表文章若干,与三五好友共办“税事谈”公众号,畅谈各种税事。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