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不是所有税收检举都会告知一个结果

L先生 / 2016-09-0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收稽查
  • 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杂谈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弄清楚了这三点,你就会明白,即使你实名检举了,再三要求回复了,税务机关也可以不回复你,更遑论书面回复。

    有这么一类诉讼或者复议案件,近几年经常发生,最近还在发生。那就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举报某一涉税案件后,没有收到书面回复或者书面回复不够详细,认为税务机关不作为,因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今天L先生就来讲解一下这里面的情形。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这个条文剖开来看有几个关键词:实名检举、可以、简要。

    如果你看懂了这几个词,就不难理解了。

    首先“实名检举”,那就是你检举时如果当面去举报中心的,那就核实身份,留下身份证复印件,这当然是实名。如果你书面邮寄举报的,那就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也算实名,当然事后税务机关有权对你的身份进行当面核实,对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

    其次“可以”,这是一个常见的立法用词,可以、应当经常会在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当中出现,可以就意味着不是强制,是一种选择,可是也可否。如果是应当,那就是必须,没有选择的余地。

    其次“简要”,简要其实也不难理解,税务案件的查办涉及纳税人的各方各面的信息,自然也有可能包括纳税信息、商业秘密之类的。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写的很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里的用词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所以不能强人所难,让税务机关一股要脑儿全告诉你,那样税务机关是违规的,你得到了想要的结果,税务机关却要承担泄密的风险

    弄清楚了这三点,你就会明白,即使你实名检举了,再三要求回复了,税务机关也可以不回复你,更遑论书面回复。

    那你又问,我怎么知道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到底有没有作为啊。这个倒不用担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对税务机关的要求很明确,该做的一样都不能少,但是检举人怎么知道呢?从避免矛盾发生、浪费行政资源的角度,我认为税务机关还是可以倾向于简要告知一下纳税人,如果是电话回复,还是做个记录的好,口说无凭。

    这类官司税务机关会输么?L先生看过很多案例,也亲自操刀过几场,基本不会输,《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基本上法院也认可。

    现今,《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也进入了修订阶段,让我们拭目以待,下一步这类矛盾的避免会不会有所体现。

    至于为什么那么多的人想要结果,笑……人心是最难猜的。

    L先生

    作者
    • L先生 某税务省局公职律师,长期从事财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税收案件办理,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微信公众号:税法L先生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