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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规则下企业投资者借钱、还钱得算好日子

L先生 / 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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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者
  • 股东借款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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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公司个人股东借公司款项到年底要归还

    在这个社会,我们只要生存,就需要有经济来源,那就是收入,作为个体来讲,除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一些“公”字头收入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况外,大部分收入都是要不折不扣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在这个社会,赚钱也开始抱团合作(你看NBA里杜兰特都加入勇士组四巨头了),都会找一个或几个搭档合作开个店面或者企业之类的。这肥水不流外人田,合作老板有困难,就跟企业借钱这也是常有的事,但是你得算好日子。

    先说说合伙企业投资者这一类人。《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其实看这个规定的第四项,只能约束合伙企业投资者,因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基本就是单打独斗,钱都是自己的,怎么进怎么出都是一个人。但合伙不一样,这个约束其实挺好,为啥?钱从企业账户借走入个人腰包又没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肯定多多少少对企业生产经营会有影响。所以这个一年之限设计的挺好,不会很长,也不会很短,既能保护企业健康运转还能保障国家收入,另外还能惩治老赖,不过这类企业要是规模不大,不设账册,从核定征收这个角度来看,税务机关查这类个税收集证据起一定难度。

    再说说公司个人股东这一类。《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第二点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法人,其背后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变相侵吞公司财产,影响公司经营。这一条比起上文关于合伙企业的规定更为严苛了,一是因为因为公司大多为资合,比起合伙这个人合来资金显然更重要(刺破面纱制度用起来其实比无限连带责任麻烦多了)。还有就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关于借款的期限是一年,而这里说的是纳税年度,指的是年份而不是指365天(如果你理解成一年,那你太低估制定规则者的智商了,他难道不看《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说个例子,一个股东2016年1月从公司那借钱,那2016年12月31日前就得还钱,不然收你这个借款人的个税没商量。但是这里还有一个更极端的情况,一个股东2016年12月29日借钱私用,打算2017年1月5日还。但2017年1月4日税务机关就逮到你了(别问我税务机关为啥非要这一天来,因为如果来的时候你还上了,那就不符合“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这个前提条件),那不就符合征税规定了?你会说我也没想赖账,我还的也够迅速,这合理么?我会告诉你这合规。这种极端情形税务机关肯不肯考量合理性放一马,那就得看个人担当了,每一个超越规定的决定背后都是有风险的,合情合理但违规违法被拉去过堂的也不在少数。所以就算你急用要借钱,也要算好日子,免得得不偿失。

    另外,2016年过后,千万别低估税务机关深度发掘个税潜力的强大决心,公司的资金流向、账册等等税务机关老手一眼就能看出来的,万一卡点上了,这借钱的以后还不还税务机关管不着,但是税肯定要收借款人的。这也是给借钱生钱的投资者提个醒,最好掂量下自己有没有在那个税赋之下、时限之下的盈利能力,否则还是少打自己企业主意的好。同时这也给税务机关检查人员提个醒,别光盯着企业所得税,看账时候看到应收账款也留个心,忽略个税征管也能让你处于渎职风险之下。

    总的来说,这就跟民间拜神祈福一样,日子不对,鬼神不受,别坑自己、坑队友、坑企业,一不小心可能还坑了不够细心的税务人员。

    L先生

    作者
    • L先生 某税务省局公职律师,长期从事财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税收案件办理,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微信公众号:税法L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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