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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当中的被申请人、被告 --模拟重审引发之错位现象

L先生 /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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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税务行政复议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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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税收行政救济程序当中,经过重审的案件再经复议的案件,被申请人以及被告都有其独特的地方,请看一场幽默的庭审,让你明白各个角色的心思

    本文以模拟行政诉讼庭审形式来阐述这一现象。

    角色:

    原告—A市B公司,

    被告1—A市稽查局,被告2—A市地税局,被告3—G省地税局,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书记员。

    背景假设,A市稽查局查补A市某公司涉税案件,经过A市地税局重审,作出补税决定及处罚决定,B公司不服,经过G省地税局复议后起诉。G省地税局复议决定部分撤销部分维持了原行政处罚行为。

    本案由陆先生自导自演自辩。首先声明,法庭是严肃的,但并不是庙堂之高,高不可攀,那是一个说法道理给出公平决断的地方。在这里,我想用些大白话加些幽默把事、把理、把法陈述清楚。

    时间:2016年7月12日

    地点:某市中院行政三十三庭。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现在当庭宣读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A市B公司,代理人XXX,该公司老板,被告1A市稽查局,代理人XXX,被告2A市地税局,代理人XXX,被告3G省地税局,代理人XXX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各位听众,想必看到这里有些烦闷了,但是法治是讲程序的,不过我是导演,那就直接进入综合辩论环节吧,这中间的法庭调查、质证等阶段暂且略去,想要切身感受的,欢迎省局有案件开庭时前来旁听。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憋着一股劲,率先开炮):当初我要来告,你们非不让干,让我跑去搞什么复议,现在还不是被告了?你们来这么多干什么?人多欺负人少?

    被告1:我没办法啊,我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哦,不对,行政行为,那个……法官大人,到底说哪个好,那个……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审判长(急忙出声阻止):你当我不知道法律怎么规定的?这个事先别提了,反正就是你收了人家税,罚了人家款就是了,这事是你干的。(一身冷汗,立法的事情你跑来问我作甚?好在我机灵,及时carry全场,越想越觉得自己聪明,不过事后还是得跟相关部门反映下情况,尽早修改法律,毕竟咱是个尽职的法官)

    被告1:对,对,原告我罚了你款,你不服,我没办法啊,钱是我罚的,根在我这。

    原告(指着G省地税局):那你来干嘛?我对他不服,我告他就行了,关你什么事?

    被告3(沉默良久,理了思路,灵机一动,正好普法,也在法官面前显摆一下我精通法理):那个……您不是向我申请行政复议了么?我做复议决定维持了那个被告1的部分行为,现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审判长,您看我说的对不?

    审判长(故作深沉的点了点头):“嗯……没错!”

    原告:你看你,当初你们非要逼我来复议,不复议,你不是就不用来当被告了么?

    被告3:这里跟您解释一下,是这样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您这个涉及纳税争议,复议得前置才能诉讼啊,另外这复议也是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看着被告1做的不好不对不合法的,咱也撤了不是。

    原告:嗯,就是撤的不够彻底……

    被告3(一头冷汗):撤不撤您看这也不是咱说了算,是事实和法律说了算,这不坐在这边跟您辩论也是为了让司法来解决争议,保障您的诉讼权利。

    原告(看来被告3这小子进退有据,又有礼貌,不好对付,换个人搞,指了指被告2):你坐在这干啥啊?关你什么事?为什么是你下一级被告1干的事,你成了复议被申请人,不要欺我不懂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个要复议也是找你,为啥要我上两级找被告3啊?

    被告2(一脸无奈):这不那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这不案子经过了重审,审理委员会又设在我们这里嘛?

    被告1:你这哪门子规定?

    被告2(理直气壮):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部门规章,在国家政府相关政府网站有公告的。(堵住你退路,哼哼,免得说我这文件小众化,未被公众知晓)

    被告1:别拽了,你这只是规章,明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冲突,条例说上一级,不是上两级!对了,我还有杀手锏没用出来,我刚刚讲的是二十四条前半句,后半句还没说出来呢,那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你说的那个国家税务总局是省啊?还是自治区啊?还是直辖市啊?你说是你的部门规章厉害还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厉害?

    (审判长、两审判员,被告1、2、3皆大惊,什么时候企业老板这么懂法了?看来我国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了。书记员无言记录中,全场只剩噼噼啪啪的打字声。)

    被告2(幸好我早有准备,马上一脸苦楚,眼泪欲夺眶而出):原告所言极是啊,审判长,我冤啊!

    审判长(闻之大喜,能打破沉默最好):成何体统,法律不相信眼泪!冤从何来?人家原告都还没喊呢!

    被告2(机会来了):尊敬审判长,亲爱的原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这章盖的是被告1的公章,这说明行政行为是被告1做的,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我既不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复议机关,说明我不该是适格的被告嘛!

    (说完被告2得意的瞥了一眼被告1和被告3,哥们要先走一步了,对不住咯。)

    原告(俗话说双拳难敌四手,虽然我聪慧过人,少一个也好对付):你说的这么振振有词,那你还坐在这干嘛!

    审判长:咳……咳……我叫他来的,那啥,被告1的答辩状里不是提到这案子经过被告2重大税收案件审理么,说明他对这个处理和处罚决定有实际影响,就先列进来,方便查明事实嘛!再说了(目光瞥向被告2),你上级省局当了被告,你下级稽查局也当了被告,你好意思躲么?

    被告2(委屈的小声说道):可是……可是那个法律法规规章是那么规定的。

    审判长(怒):跟我讲法是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我现在就把你变更为第三人,行不?

    被告2:行!行!我没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1、被告3你们有异议么?

    原告(也好,少了个明面上对着干的):没有异议!

    被告1(章是我盖的,重审决定你做的,你躲的了?)无异议!

    被告3(小样,被申请人是你,你想跑?):服从合议庭决定,无异议。

    被告2(暗自窃喜,第三人好过当被告啊):……

    审判长(这个问题绝对不能再纠缠了,找个话题扯开):被告3,你为什么撤销了部分罚款啊?

    原告(抢答):审判长,这个我没提诉讼请求,我没异议!

    被告3(能少废点口水也好):尊敬的审判长,第一,这部分原告没有提起诉讼;第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根据以上法律的精神,我局只是就维持部分作为共同被告,这部分,我们不需要作为被告嘛。

    审判长:你这个观点很新颖嘛,但是你别忘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进行全面审查。问问你不行么?

    被告3(无奈,还得说啊):当然可以,当然可以!关于为什么部分撤销,且听我到来,事情是这样的……(不赘述了,总之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接下去又是一通关于案件本身实体和其他程序的辩论,总之输赢不重要,查清事实,明确法律适用才是关键。

    庭审完毕,那被告3急忙上前对着那欲离去审判长说道:“审判长留步,关于这个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这个被告资格……”

    审判长神秘一笑打断被告3:“问导演!”

    导演:“这戏不是没演完么,都乖乖等判决吧!”

    每个角色都有他的定位,聪明的您一定看懂了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L先生

    作者
    • L先生 某税务省局公职律师,长期从事财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税收案件办理,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微信公众号:税法L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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