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被定性偷税么
当下企业竞争发展的核心之一就是人才,因此许多优秀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往往会为职工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算作福利。但是关于这个商业保险,如果在税收上处理不慎,被稽查以涉嫌偷税立案的也大有存在,今天就来剖析一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光看第八条再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似乎商业保险也说不上不合理,给员工更好的保障自然也跟公司的效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也没有明显排除商业保险。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么一条就直接把一般商业保险的扣除路子给堵死了(所谓能扣除的,无非就是那些强制的,譬如下井挖煤,不买人身安全保险那是违反煤炭法的)。
所起,虽然有实际支出,也有合法凭证,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却不能扣除。
再来看个人所得税领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上可见,可以扣除的不包括商业保险,也就是商业保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个在实际当中一般不会存在不缴纳的情形,因为毕竟是个人的,规范点的企业无太大所谓嘛。
问题来了,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假设企业实际发生了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取得了合法凭证,也做了税前扣除,会怎么样。
稽查局第一反应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白的告诉你不能扣除,你扣除,那就是故意的了,那就是定偷税了(这种案例确实是存在)。这个逻辑貌似没有不妥。
但是我认为,需要综合考量整个企业的前后经过。
假设这个企业以前没有涉案被查处过,并且在这个案件当中,没有其他违规列支,还有个人所得税部分也已经代扣代缴了。企业也只是结合当下的社会形势,单纯的认为这是合理支出。
在以上这些前提之下,定性为偷税并不合适。这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现实,以及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产生了碰撞。
这属于时代进步的产物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