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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号公告也许是一项歧视政策

徐允标 / 201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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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
  • 自来水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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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54号公告只涉及自来水,没涉及代收电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税法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总局的解读是: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所以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即“差额+简易”政策。

    总局解读所谓“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其实指的是一般纳税人。54号公告给予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差额扣除政策,也没规定差额部分不可以开具专票,假设代收水费没有加价,该项业务扣除后销售额为0,物业服务企业的下游一般纳税人,根据政策可以取得3%的进项抵扣。

    54号公告只涉及自来水,没涉及代收电费,政策考虑的出发点,也许是电力进销项不存在税率差。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假设代收水电费没有加价,则代收水费可以通过差额扣除税负为0,代收电费可以通过进项抵扣税负为0。

    但是如果我们考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呢?同样假设代收水电费没有加价,则代收水费可以通过差额扣除税负为0,但代收电费不能抵扣进项税负为3%。

    所以,同样的背景下,同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代收水费可以给下游创造3%的进项,代收电费税负为0;但小规模纳税人代收水费无法创造进项,代收电费税负为3%。这项政策是否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呢?

    所以,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54号公告其实可以向前走多两步:一是扩大适用主体,不再局限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二是扩大适用对象,将代收电费也纳入“简易+差额”政策的范畴。

    点击查看另一篇评论《自来水简易征收的潜台词》。

    税事谈

    作者
    • 徐允标 非执业CPA,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一直学中写,写中学,在《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发表文章若干,与三五好友共办“税事谈”公众号,畅谈各种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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