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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再观察】3个月改造高速公路收费系统

税务老兵 / 201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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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系统
  • 高速公路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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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财政部改造全国高速公路收费发票系统的勇气点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了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税务老兵在感叹增值税凭证扣税法被再次突破的同时,对财政部改造全国高速公路收费发票系统的勇气点赞。只给了3个月。而且此前一点风声也没有,这个不亚与铁路营改增的难度。

    作者
    • 税务老兵 从事基层税收工作30年,未到退休年龄就退休,现加入税务中介行业,并开展小企业税收公益服务。致力惩罚性税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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