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再观察】3个月改造高速公路收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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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部改造全国高速公路收费发票系统的勇气点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了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税务老兵在感叹增值税凭证扣税法被再次突破的同时,对财政部改造全国高速公路收费发票系统的勇气点赞。只给了3个月。而且此前一点风声也没有,这个不亚与铁路营改增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