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店,不税务登记,增值税没事
现时网店纳税的呼声越来越多了,如果你没有办理《营业执照》,那么你别急,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你就可以摆脱认定违法的干系。
第23条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如果你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是个人,就目前税法来说,是不必办理税务登记的。推导如下:
第一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结论: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结论: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国务院未规定。
既然没有规定税务登记的义务,那么等税务机关的管理没有任何问题。不登记,也没有《增值税暂行条例》23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期限,等于是发生了纳税义务,什么时候交都可以,即按“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只要税务部门没有找到,偷税(以后是逃避缴纳税款)、漏税(目前没有该违法名称,〈征管法〉修订后会有)、不申报少缴税款等违法行为都套不上。
这是我讲的第一个故事,实际上只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作个解释,这个故事就不会发生。如果你办了《营业执照》,这个故事的结局就不“精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