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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语境中:利息所得=利息收入

税务老兵 / 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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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税[2008]121号文政策解析,需要关注的十三个关键词。

    我国的税收立法有一个毛病,对本法涉及名词不作完整解释。以利息所得为例。

    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这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此处的所得《实施细则》继续解释: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还是没有解释所得一词

    继续解释:

    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好像在说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但为什么不明说?但所得为实物:人民币,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我将要从借款人哪里取得100元人民币作为利息,还是我将要取得100元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5元)后的所得94.5元。

    继续解释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来个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从整个第六条看收入额是“毛收入”。

    这里清楚了,有的所得是可以扣费用(包括税金)的,有的是不可以的,虽然营业税及附加属于合理且必需的费用。

    结论: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利息毛收入(100元)。

    1、出借人取得利息的个人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自然会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取得了支付利息的发票,才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

    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对非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占用费(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征收营业税范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营业税。

    2、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规定如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如果个人和企业严格按照税法来,利息要交至少25.5%的税款,还不包括印花税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所没有的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继续:什么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呢,我们回答是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你会用以下文件反驳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第一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但个人与企业的借贷,可不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是“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继续:资本弱化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总局答疑——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有关疑问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21号文政策解析:

    需要关注的十三个关键词:

    1、关联方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

    这句话表达的意思好像有问题。

    表面意思:只对“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作出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

    实际意思: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更要缴纳了。

    感觉是过分强调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忽略了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

    3、独立交易原则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4、境内关联方

    这里面重点强调了境内关联方,原因之一是境外的关联方实际税负实在是不好控制,所以突出了境内。

    5、实际税负

    实际税负是和名义税务相对应的,通常应当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所占收入的百分比,但是需要提出的是,由于增值税的原理,在所得税不变的前提下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调的(平进平出),因此实际税负也是可调的。

    6、实际支付

    121文里面四次提到了实际支付这个词,实际上在实施条例里面也多次提到这个词。一定要注意。

    7、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8、金融企业

    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9、权益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按《条例》释义P370解释,权益性投资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引自网友rongjr)

    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引自网友千里马)

    10、债权性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11、金额基数的确定

    由于各金额是时点数,因此如何计算平均数也是一个问题。

    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债权性融资=(债权性融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引自网友千里马)

    12、比例

    对于企业存在多个或多笔借款利息的情况,以及企业存在关联性和非关联性借款利息的情况,如何适用?

    个人感觉应该是所有的债,非单笔。

    13、境外利息

    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句话有一个问题,对于“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作者
    • 税务老兵 从事基层税收工作30年,未到退休年龄就退休,现加入税务中介行业,并开展小企业税收公益服务。致力惩罚性税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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