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再观察】营改增中抑制投资的规定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目前看来)是无法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此时无法计算进项税额的
经过30多年的市场经济洗礼,个人用于商业用房,甚至工业厂房的情况不是个案,《营改增规定》对个人将商业不动产投资于公司缺遭遇到营改增引起的税款。
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此时个人将商业不动产投资于公司是不征税的,如果该不动产购入价格100万,入股时公允价格200万,也不会有税款发生。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却没有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规定。
而在“(四)进项税额”却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规定说明接受投资入股是可能存在进项税额的,如果从增值税链条原理看,也无偿不可。但问题是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目前看来)是无法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此时无法计算进项税额的。就是说,交了增值税不得抵扣。所以我们说营改增带来了税款。
营业税语境下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因为不征营业税,所以大部分税务机关给出的答案是不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而现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评估议价会产生土地增值税吗?现行规定规定也是不征的。如果土地增值税也随之变化,也行会带来土地增值税的税款。
税务老兵继续观察政策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