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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定期定额制度

税务老兵 /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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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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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定期定额一种十分古老的征税方式,世界史上因税而起的动乱和革命全部是这种征税方式引起的

    虽然历史滚滚向前,朝代更替,税的名称也是不断变化,但定期定额这种征税的方法是一种十分古老的征税方式,全球税收史上因税而起的动乱和革命的原因应该全部是这种定期定额方式征税所引起的。我们是否需要反思和检讨一下定期定额制度?

    一、定期定额制度的合理性

    1、定额是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吗?

    这个问题问得蹊跷,从理论界到税务专业人士,再到纳税人,没有一个人认为定额等于实际经营额,99.9%情况是定额<实际经营额的。而我们的定期定额制度却置该事实而不顾,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1元也要补交税款的。这就是制定了一个99.99%的定额户均是违法者的规则。那个0.01%的人士是精确的记载每天收支,并怀着一颗对税法顶礼膜拜之心的共和国模范纳税人,每月或者执行期结束日准确申报。实际上他就是记账征收纳税人,只不过税务机关多此一举,定期定额了。

    注:大千世界并不是没有这0.01%的人士,本人在征管过程中就亲历过一位曾经受到毛主席接见的工商联老人,在改革开放后继续经商,他准确的申报了每一笔税款。25年过去了,依然在此表示敬意。

    2、定额是约定还是空话

    定期定额制度通过申报、测算、公示、通知这样一大通程序被确定下来了,可是有什么用呢?只有一个用,当实际经营额<定额时,纳税人必须按照定额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此时履行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以外的纳税义务。也就是:当实际经营额<定额时,你纳税人必须遵守定额,当实际经营额>定额时,而税务机关是无需遵守定额的,可以依据税收的强制性来实现补征税款的。

    我们可以偏激的说:定额对纳税人来说是强制性约定,对税务机关是征税权力,没有什么义务。

    二、定期定额制度的执行力

    1、首先是税务部门没有执行制度

    定期定额制度洋洋洒洒的规定,看似天衣无缝,但税务部门从来就没有认真执行,主要表现在:(1)纳税人申报几乎不落实;(2)定额与实际经营额差距太多了;

    2、纳税人已经把定期定额看作“税收优惠

    “包税”是大众对定期定额的简称,但从这个词中我们看到了“包=承包”的定义。一包就灵是大众的共识。定期定额成了吸引纳税人追求的诱惑。

    三、立法者为什么这样想

    著名的大连税案,使得立法者觉得任何制度不能使税务部门被动,所以出现了最新的制度比老制度更严格,更不举报操作性的情况。

    虽然有个定额户少交税款不是偷税的《函》,但该函是无法取得有关税法规则的支持的。

    四、我们要不要这个制度

    当我艰难地作出否定的说法时,也很痛苦。但是放弃这一方式无疑是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税收征管力量不足、支持创业的途径。

    1、大幅度提供免征额 ,辅之一定条件,如没有雇工、经营行业等;   

    2、超过免征额的必须申报精确纳税。

    五、如何完善现有制度

    要取消定期定额制度不是税务老兵说说这么轻巧,还是先完善一下吧

    1、容忍一定幅度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的偏差

    不要动不动就对少交税款按照偷税处理,只对实际经营超过50%的按照偷税处理。

    2、无条件申报,有条件补税

    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但应该承认申报的数据是估计数,只有超过一定幅度才补税。对于在幅度以下的,作为调整以后纳税期定额的依据之一。

    3、对不申报的视同实际经营额与定额差距不大,但不免除上述的责任。

    作者
    • 税务老兵 从事基层税收工作30年,未到退休年龄就退休,现加入税务中介行业,并开展小企业税收公益服务。致力惩罚性税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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