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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税务部门对建筑业会有哪些监管措施
相信税务机关不会“坐以待毙”,只等到《外管证》核销环节才进行税款清算,而是会借鉴地税管理经验,提前介入,在设立形式、项目信息、部门协助等方面推出一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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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一时方便 防秋后算账
房地产、建安行业经常存在一些实质更像是隐瞒收入的未申报“欠税”,对于所谓的“欠税”,面临一个“难题”:向地税部门申报所属期企业需要缴纳滞纳金,可能还会引发行政处罚或税务稽查;如果向国税申报,又担心可能的“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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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信息表》的修改顺带解决了59号公告的逻辑矛盾
修改后的信息表购买方填开时只规定了已抵扣、未抵扣两种情形,不像之前要区分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各种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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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策的归政策 技术的归技术
申报表也好、系统设定也好,它们应该是政策的“产物”,甚至设计的空间会大于现有政策,在设计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存在误解或者扭曲,也就是说申报表、征收系统与政策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申报表、征收系统有助于我们理解政策,但是政策层面的问题仍归要在政策层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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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归集的差异:新版高新认定办法VS加计扣除政策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进行规范,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比,归集范围有些差异,下为对比分析,化繁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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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件治税到"讲话治税"
对于诸如“营改增”这种全局性的税制改革,应该有全面细致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必须对政策文件、征管体系、操作系统、纳税服务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可是如果有关部门觉得反正我可以用惯常的方法打“补丁”,也可以用非常方法做“访谈”,先出台后补救又有何不可?税收法定我觉得首先必须破除的是制定者的这种思维,“工匠精神”应该体现在设计上,而不应该停留在修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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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转让土地征收率一律为5%?
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率到底是3%还是5%?笔者认为,如无其他特殊规定(暂未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含)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增值税征收率应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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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流向真的很重要吗?
“三流一致”的核心是业务真实性,形式上的“买方一致”或“卖方一致”都不可取,付款流向并不重要。但是“三流一致”作为一种“方法论”,此时付款流向作为一种分析手法,并非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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