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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转让土地征收率一律为5%?

徐允标 /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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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率
  • 转让土地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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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率到底是3%还是5%?笔者认为,如无其他特殊规定(暂未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含)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增值税征收率应为3%

    周一,笔者针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抛砖引玉提了几个问题,其中就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率到底是3%还是5%。

    其实海南国税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中也指出:“小规模纳税人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开发直接转让的,为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海南国税的逻辑与笔者大体相契。

    但是认为一律按5%征收的大有人在,甚至看到某地国税局向国土局发函,开篇谈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征收率”,依据呢?据说是总局视频会上的讲法,要求土地的税务处理参照不动产,笔者无从验证。

    可是行之于文的只有财税〔2016〕47号,要求“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转让土地只是说了“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无参照执行的表述。

    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率到底是3%还是5%?笔者认为,如无其他特殊规定(暂未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含)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既无特殊规定征收率应该为3%。财税〔2016〕47号的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潜台词看似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那么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也适用,也可以争辩一二。

    文件治税已经被多年诟病,营改增这是要走讲话治税的新方向?

    除了征收率,转让土地使用权还应关注一下几个类似问题,是不是也自动走在“参照不动产”执行的道路上:

    1.资格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对偶然发生的转让土地没有相应规定。

    2.异地预缴问题:出租土地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异地出租土地需要就地预缴;而异地转让土地使用权至今暂未看到需要就地预缴的规定。

    3.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但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倒是可以建议纳税人参照执行。

    税事谈

    作者
    • 徐允标 非执业CPA,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一直学中写,写中学,在《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发表文章若干,与三五好友共办“税事谈”公众号,畅谈各种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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