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范围有误吗?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2016年第44号公告,决定自8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为: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
这个表述我觉得容易引起误解,比如笔者已看到有解读说起征点以下的不得自行开具。从文义讲,这样的解读似乎符合表达规范,可是我觉得这不是政策的本意。
问题在于:开票的时候怎么判断到底是否超过起征点?比如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8月份开出2万元的专票,10月申报时才发现第三季度销售额为8万元,那么开出的专票难道无效?所以,规范的表述应该是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但开具专票的部分不适用起征点优惠。
这与44号公告规定的申报规范也是一致的,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也均属于应税范围。
自行开具也好,代开发票也好,开具或代开的时候是否超过起征点是不确定的,销售额也是最终由开票额等构成。
对此,文件常有表述不尽达意的地方,比如山东国税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虽然文件规定预缴时点与期限与纳税申报一致,但异地预缴时常常在结算或开票时进行,是否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才能判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难以预先判断其是否符合。
所以,建议涉及起征点的相关表述,请考虑它的判断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