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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中途开始的工作:预扣预缴与专项附加扣除的"矛盾"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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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90号:再说营改增中的会费
财税〔2017〕90号把区分的标准定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在笔者看来,并没有完全厘清社会团体一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的定义和范围,在政策上依然存在需补丁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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