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异地预缴的恩怨情仇
营改增预缴制度的设立目的有二:一是从空间考虑,异地出租或转让不动产、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要保障所在地的利益;二是从时间考虑,房地产开发周期太长,要保障当期的税款。从预缴制度设立的目的出发更有利于我们理解诸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就地预缴、房地产预收款开票是否需要同时预缴等问题。
与所得税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等制度不同,营改增的预缴税额只可以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是不能退税!
从而在税制上存在一个问题:如果纳税人长时间处于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额的状态,即长期属于“多缴”状态,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
对于异地建筑服务预缴来说,多缴退税更不可能,因为如果由机构所在地退税,就等于是机构所在地在用税收补贴服务发生地。既然机构所在地不能退税,解决问题的指向只能是预缴所在地,要么向其申请退税,要么不向其预缴,否则只能由纳税人继续维持“多缴”状态。
提供异地建筑服务企业形成“多缴”状态的原因可以按计税方式进行分析:
1.一般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方式提供异地建筑服务按2%预缴,如果企业进项充足,实际税负率低于预征率2%,就会出现“多缴”情况。财税〔2016〕36号给出了一个补救方案: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但仅限于跨省且多缴额较大,即附件2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式导致“多缴”状态的,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额,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因免税,无法抵减,形成“多缴”。
南方某省
预缴申报不考虑相关起征点(小微)优惠政策,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计算并预缴税款。
南方某省的规定比较简单明了,类似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模式,发生时税款先入库,只是最终可能导致纳税人存在上述所说的“多缴”状态。
山东国税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其实山东国税也明白是否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才能判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难以预先判断其是否符合。山东国税最终采取的方式就是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只考虑预缴地的销售额,这最大保护了纳税人的利益,但是有可能损坏当地财政收入,也可能违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营改增至今,笔者发现对营改增政策似乎只能进行“实证分析”,而没法进行“规范判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