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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税务部门对建筑业会有哪些监管措施

徐允标 / 201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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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
  • 建筑业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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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信税务机关不会“坐以待毙”,只等到《外管证》核销环节才进行税款清算,而是会借鉴地税管理经验,提前介入,在设立形式、项目信息、部门协助等方面推出一些措施。

    营改增地税部门对建筑业建立起了项目管理、以票控税、部门协税等监管机制,实现对建筑服务的项目信息管理,同时与住建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工作流程衔接,对于异地建筑服务则以代开发票形式实现税款入库,营改增之后这些机制怎么取舍怎么运作估计早就是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考虑的重点,不过倒是鲜见公开案例。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负责预缴税款征收的经营发生地税务机关充当什么角色,履行什么职责呢?17号公告推出后,笔者孤陋寡闻,对此甚是疑惑。

    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在《外管证》核销方面提出两点要求: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相信税务机关不会“坐以待毙”,只等到《外管证》核销环节才进行税款清算,而是会借鉴地税管理经验,提前介入,在设立形式、项目信息、部门协助等方面推出一些措施。

    本文分享下述案例,看看税务部门可能会推出哪些监管措施。

    案例:多方助力严防建安企业税款流失

    《中国税务报》2016年6月22日A3版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新疆伊吾县国税局紧紧依靠地方党政及有关部门,实施源头管控,破解了异地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预缴税款征管难题。截至目前,已有98户异地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在该局报验,预缴税款300余万元。

    伊吾县国税局向地方党政汇报营改增改革进展,重点介绍了税制转换后接踵而至的难点问题,为后续征管工作赢得理解与支持。当地县委县政府出面与辖区内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多家重点项目单位对接,要求其按月报送结算工程款单位等信息。县委县政府还将预缴税款情况纳入考核,作为扶持企业的重要参考指标。

    该局派专人前往财政局、发改委和国土资源局开展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建立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共享县内各施工项目的立项、土地划拨、施工单位和施工进度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异地建筑安装纳税人台账,登记结算进度、结款时间。

    针对由国库集中支付的富民安居、社会保障和医院卫生等建筑安装项目,国税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要求项目单位在县财政局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出具国税预缴税款完税证复印件方予支付相应工程款项,从源头上杜绝了由县国库集中支付的建筑安装业的税款流失。

    税事谈

     

    作者
    • 徐允标 非执业CPA,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一直学中写,写中学,在《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发表文章若干,与三五好友共办“税事谈”公众号,畅谈各种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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