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策的归政策 技术的归技术
营改增战役一个接一个,政策层面虽然糟点不少,但是真正让我觉得成了“炮灰”的却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一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小规模纳税人居然开出0%、3%、6%、11%、17%,甚至18%、22%的发票来,又难以收回作废或冲红;二是申报软件乃至金三系统很多报表逻辑处于“裸奔”或“精神错乱”的状态,你猜得了开头,也永远猜不到它会出现多么离谱的错误。
有时候我只能推论:技术猿们考虑问题的视角,与关注政策的人多少是有差异的。
一、技术无法修正政策
比如笔者曾在6月15日推送的文章指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填表说明要求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这个逻辑可能会面临实践的考验。
如果考虑《附列资料(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申报负数,比如纳税人上期错误转出,本期负数冲回,假设当期不存在“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即为0,此时0>负数,与报表要求的逻辑关系相背。
对此,笔者了解到有些地方通过软件升级来解决《附列资料(二)》第23栏填列负数的问题,升级后《附列资料(二)》第23栏不与《附列资料(五)》进行比对,即允许出现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的情况。
我觉得这种“现实主义”的处理其实面临一个问题:如果总局13号公告要求的逻辑关系没有错误,那么地方进行突破是否合法,反之,如果总局13号公告要求的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那么就不仅仅是软件升级能解决的,地方应该提请总局对公告进行修改。
二、技术不能反证政策
营改增中,我觉得有两种思维值得商榷:一是以系统设定反推政策,比如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的征收率,有人就觉得征收系统既然设定为5%,那么就是5%了,不存在争议;一种是以申报表设计反推政策,比如差额扣除是否可以“混扣”、税额抵减是否可以“混抵”,有些人的理由就是申报表没有限制。
申报表也好、系统设定也好,它们应该是政策的“产物”,甚至设计的空间会大于现有政策,在设计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存在误解或者扭曲,也就是说申报表、征收系统与政策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申报表、征收系统有助于我们理解政策,但是政策层面的问题仍归要在政策层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