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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发票“备注栏”の备忘录

徐允标 / 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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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栏
  • 发票相关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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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备注栏”之备注: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与位置或地址相关、与差额征税相关、与补开发票相关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的“备注栏”新规不断,比如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对营改增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给读者分享一份“备注栏”的“备忘录”。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备注栏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在4月28日就发过49号便函,确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保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里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部分地方也发过相关公告,比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2号 )也有相似规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

    1.一般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汇总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建筑服务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不动产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与位置或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上述涉及建筑服务、不动产出租或出售的代开发票时需要备注相关内容,自行开具发票也有同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原味规定如下: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4.出租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虽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四、与差额征税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如果是通过办税大厅差额征税全额代开方式的,备注栏不会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五、与补开发票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具发票时,有些省市会要求企业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字样,并将已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税事谈

    作者
    • 徐允标 非执业CPA,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一直学中写,写中学,在《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发表文章若干,与三五好友共办“税事谈”公众号,畅谈各种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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