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基础是概念思维
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单位,也是思维的起点,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概念思维,就只有感觉而没有思维。不少法学书籍或论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但是几乎很难见到对概念该如何定义予以论证的。
几乎所有法律适用的争议,都不过是法律概念定义的争议。
一、精准的概念定义是法律的行为指引功能的基础
所谓的法律行为指引功能,是指法律应当告诉人们,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而这一切依赖于法律概念的清晰明确,否则,法律的行为指引功能就成为一纸空谈,甚至成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比如,法律规定行为人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首先应当告诉行为人:
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到底是什么?其清晰明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也许有些人觉得这个问题很简单,其实这不过是想当然,我们试举例几个,读者朋友可以看看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是什么?发票该如何开具?
示例一:张三为了认识A律所的W美女,以咨询的名义与A律所签订了法律咨询合同;其实张三根本不需要法律咨询服务,只是以此机会请W美女喝茶而追求W美女。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咨询任何法律问题。
问:该案例中,实际经营业务是什么?发票该如何开具?
示例二:C公司意欲从A公司采购一批货物,但是C公司资金短缺(A公司要求款到发货),于是:C公司与B公司协商,B公司先从A公司采购过来,然后B公司再销售给C公司,C公司收到货物后半年之内给B公司付款。B公司参与其中,实际是起到给C公司垫资的作用,相当于借款给C公司。
问:该案例中,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是什么?发票该如何开具?
示例三:名为售后回购的买卖,实际是规避流质条款的借贷。实际经营情况是什么?发票该如何开具?
实际上,我国刑法学研究了这么久,连什么是盗窃都没有说清楚,如许霆当时知道其意欲实施的行为是盗窃,其未必会实施那样的行为;然而,即使现在,许霆的行为是不是盗窃很多人也争论不休。
只有法学概念给出了清晰的定义,人们才可能真正知道,应当怎么做、可以怎么做、不可以怎么做,法律的行为指引功能才能实现,人们也才能更加自由。
二、概念定义的能力是人类最重要的能力
概念的定义能力,实际是利用科学归纳法找寻规律的能力,其定义方法与开普勒从一大堆数据中找寻行星运动三大定律一样。
然而,法学概念的定义,难度远远小于自然科学中找寻规律,因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对其进行抽象处理的范围要局限得多。
不要奢望一次性对法律概念的定义,精确到永远没有反例的出现,只需要做到:在目前已经发生的行为以及目前可以想到的未来行为中,没有反例的出现即可。当然,自然科学的规律找寻,实际也只能目前没有反例。
比如,对盗窃的定义,只需要做到在目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或现有科技下可能出现的行为,该定义不会违反基本的定义和划分逻辑,并且符合法学的价值考虑即可。
法学的定义与自然科学的定义不同的是,经过抽象处理后的定义,需要做到:以普通公众都能轻松明白的语言简单而精确的表达出来。
从欧几里得在《几何原本》中给出定义那一刻起,人类开始迈入文明;从开普勒从一大堆的数据中找出行星运动三大定律,科技的出现就不可阻挡;从法律开始定义权利义务的概念起,人类就点燃了法治文明的星星之火。
法律概念的精确而清晰的定义,是法律保障人们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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