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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个税(3)扣缴与申报

魏春田 /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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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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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所得税实施源泉扣缴,既能提高征管的效率,又能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是《个人所得税法》所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中,又对代扣代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该管理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界定是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同时又明确了实时代扣代缴的项目,除了经营所得外,其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支付方都应当代扣代缴税款, 并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建筑安装业在个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自然也要遵循这一原则,应当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税款,而不论支付方是总承包人,还是分包人。一句话谁支付,谁代扣代缴税款。

    对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当然了,建筑安装业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在《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做了一些特殊性的规定。

    对承包安装业务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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