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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14)发福利

魏春田 /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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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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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过年过节,单位无论困难与否总要给职工搞些福利,这既能体现了领导对职工的关怀,同时也增加了一些喜庆的气氛。效益一般的单位会发一些米面油;效益好一些的单位会发一些带鱼、山货、水果之类的过节用品。当然了,搞福利也不仅仅局限于节假日,只要领导喜欢,单位效益又好,随时都可以搞。

    单位给职工搞福利,发多发少税务机关都无权干涉,但搞福利涉及到税收问题,这是税务机关所关注的,作为纳税人也不可掉以轻心。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发福利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前的税前扣除,以及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请求个人所得税而言,单位给员工搞福利,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是免个税的, 但《个税法实施细则》对福利费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该细则第11条称,个税法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那么什么又是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困难补助。

    换句话说,福利费是临时的困难补助。显然,过年过节单位给员工发放的福利,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因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也有一个例外,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接受在线提问时的答复,对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员工过年的聚餐等等。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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