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13)免费旅游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单位为了奖励那些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员工,有时会发些奖金,有时也会组织出去旅游,当然大多是以学习培训考察为名。相信很多人都享受过这样的待遇。
对于那些对本企业有贡献的外部人员,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也会提供一些免费旅游的机会。
免费旅游,对于个人而言,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收入。对这样的一笔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免费旅游,无论是以培训班、研讨会,还里以工作考察名义进行的,均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本企业、单位员工提供的免费旅游,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本企业以外人员提供的免费旅游,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由支付费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强调的是企业、单位在营销活动中,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组织的免费旅游,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组织其他员工的免费旅游,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免费旅游,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中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