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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2)类型

魏春田 / 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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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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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国就属于典型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

    关于税种类型的划分,每个税种是不一样的,有的税种有,有的税种就没有。比如,增值税根据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不同,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性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就没有类型的划分。个人所得税,则根据征收方式不同,将个人所得税划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

    分类的划分标准主要是看,对纳税人收入是否分类以及分类的程度。如果完全分类即属于分类税制,如果完全不分类即属于综合税制,如果既有分类又有不分类,即属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

     

    所谓的综合税制就是用纳税人全年所有的收入(不分收入的性质),减除法定扣除项目的余额,乘以法定税率的税收制度。综合税制因为考虑到了纳税人综合收入的水平与综合负担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公平,也能较好的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征管起来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征收成本也相对较高。

    所谓的分类税制是将纳税人的收入,根据来源的不同进行分类,再根据税法规定分别进行征税。分类税制管理起来相对容易,适合于发探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但是它不能反映纳税人综合收入水平,以及体现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因此也就不够公平。

    所谓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收入,根据收入来源,一部分归为综合征收,一部分归为分类征收,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比如,我国就属于典型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归类为综合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计税率;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租赁所得等作为分类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既考虑到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去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同时又兼顾到了个税征收的效率。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制。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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