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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涉税问题(3)企业所得税

魏春田 /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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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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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总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应汇总纳税,但鉴于平衡各地财政收入的需要,税务总局出台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原则为“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原则。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简单一点说,就是总公司统一计算所有分公司的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各分公司的应纳税额,在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年度终了由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分公司而言不能单独享受。比如,不能成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但凡事皆有例外,对于总公司在西部设立的分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在西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若满足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惠政策条件,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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