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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的涉税问题(2)增值税

魏春田 /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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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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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税收上,即便是相同的概念,不同税种解读是不一样的,千万不要混为一谈。总分公司也是如此,增值税有增值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相互之间不能替代。

    税收上,即便是相同的概念,不同税种解读是不一样的,千万不要混为一谈。总分公司也是如此,增值税有增值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相互之间不能替代。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换句话说,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也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军队,只要从事了增值税所规定的经营活动,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企业是法人企业,还是不是法人企业没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总公司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公司同样也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增值税上,两个单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是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

    基于这样一个底层逻辑,同时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以及兼顾均衡财政收入的需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此,总分机构如果是分别独立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既可以都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分别成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同时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有自己独立的纳税识别号,可以单独使用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季度不足30万)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了,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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