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征率了却了心结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中针对“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此情形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了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的形式,并在附件中按行业分类列明了相应的附征率。
在《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月(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附征率高低取决于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和行业。
上述两地的文件中均提到了附征率,均针对经营所得,但两地附征率的高低略有差异。
另外,《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提出“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此处的预征对象明确,且不属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时,适用预征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附征率和预征是什么?征收完成后,是否还需要汇算?是否还涉及代扣代缴?
从江西的文件中,可以明确的是附征和预征均不涉及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附征是征收税款时,一并附加征收的一种简易征收形式,不针对查账征收户。附征率,过往也有叫带征率,仅在级别较低的地方性实务征收管理指导性文件中有所涉及,通常是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的基本方法,计算出一个附征率,采用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直接计算税额。通俗来讲,附征后应纳税款予以最终确认。
预征和预缴的意思较为相近,并非与是否查账征收直接挂钩。一般来说,预征是为保障税款按期均衡入库,对课税对象予以先行按照一定比例缴税的一种方法。后续会有清算环节,存在退或补的情形,所以预征不是应纳税款的最终确认。实务中,预征的税种相对来说要多一些,有土地增值税预征,企业所得税预征、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预征(预缴)等。
对比来看,附征率了却了纳税人的心结,附征后,应纳税款予以确认,不会再涉及扣缴、清算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