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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创业或被安置税收优惠政策

李娟 /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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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优惠
  • 随军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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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军队、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之下,随军家属在劳动就业和社保保障中得到了妥善安置,这对稳定部队的干部队伍和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针对这一特殊的就业群体创业或安置发布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整理了目前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具体的期限界定,并梳理了事项办理的资料和注意事项,以期对相应群体有借鉴意义。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指出对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继续有效。

    (二)增值税

    1、个体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指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安置就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针对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口径予以了明确,即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在使用上述优惠政策时,应注意随军家属和个体经营额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对随军家属界定为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杭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对随军家属进行了细致化的界定: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且已取得杭州市户籍的驻杭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现役军人配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对个体经营的范畴予以了明确,即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而对于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予以对待。

     

    二、免税期间的界定

    上述优惠政策均提到三年内免个税或增值税,那么如何界定三年的期限,可能会成为一个纳税争议点。期限的计算分为起算点和终止点。

    1、起算点

    对于起算点,文件提到的是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指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从上述的表述来看,笔者认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时间应为营业执照的登记日期。

    2、终止点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优惠中的3年是指36个月,主要是基于利于纳税人原则和类似的文件中有明确的约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此处欢迎各位老师拍砖。

     

    三、审批备案

    1、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国务院已公布取消的国家税务总局(48条)及税务机关(1条)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的税务总局对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的审批。

    2、取消报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指出对相关证照、批准文书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对无法获取的,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对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取消了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和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的查验要求,对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同时取消上述材料的复印件。

    3、试点地区承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9〕266号)提出对试点地区税务局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开展创新管理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税务证明事项承诺制,以减少事前证明材料报送。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其中针对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和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证明适用承诺制。

     

    四、补充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指出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于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李娟财税蓝色调

     

    作者
    • 李娟 怀揣专业精进的梦想,努力做一位优秀的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财税蓝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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