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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政策解析

李娟 /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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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防控
  • 劳动关系
  • 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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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诸多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相关矛盾逐步凸显。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稳定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疫情期间国家和地方政府均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稳定劳动关系。

    本文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着手,分类整理和归纳了国家及浙江省的疫情期间的过渡性政策,以期对企业的财务或人事在工作中有所帮助。若文章有错误或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老师不吝指正!


    一、劳动关系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四类人群),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强调要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并在指导规范用工管理中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3、浙江省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的号召,在《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并提出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各种措施(如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以保留劳动关系。另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中,省人社厅也同步执行了人社部的通知。

    小结:1、对新冠影响的四类人群,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条款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工资报酬

    (一)不同阶段的工资报酬

    1、2月1日至2月3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同时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从文件的精神来看,2月1日至2月3日属于休息日,如果员工加班,则应安排补休或给予两倍工资。

    2、2月4日至2月9日

    新冠肺炎已被国家纳入乙类传染病并被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行政措施。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中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于特殊行业如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等其他设计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延迟复工是基于防控疫情的需要,笔者查阅了上海、福建、广东、江苏等各地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是属于休息日,第二种则是参考停工、停产期间规定。笔者更倾向于2月4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对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职工,则应安排补休或给予两倍工资。

    3、停工停产期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A.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切实落实了上述文件的规定,同时对生活费的标准和发放截止期限做了明确,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其中对支付周期的理解,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表述,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为月、周、日、小时制。

    小结:1、2月1日-2月9日属于休息期间,若加班或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职工,企业应予以安排补休或支付两倍工资;2、在停工停产期间在一个支付周期(企业历史的支付习惯)内,应按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未提供,企业应发放生活费,浙江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二)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报酬

    1、隔离期间的员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也对隔离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针对上述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隔离后仍需治疗的员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指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同上述规定。同时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无法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

    小结:1、对于隔离期间的员工享受正常的工资;2、对隔离后仍需治疗的按照病假予以对待;3、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浙江最长延期时间未15日。对无法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予以报告并接受审查和监督。

     

    三、社会保险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落实执行了上述政策,同时指出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随着疫情的不断发展,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了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进行阶段性减免。具体为1)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2)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3)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另指出,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并强调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2020年2月23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对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了阶段性减征,具体为:1)在分类政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下,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2)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3)强调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小结:1、社会保险个人部分需要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2、企业部分社保中的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进行阶段性减免,针对不同区域和企业规模有不同的政策;3、对医疗保险采取分类政策,视情况进行阶段性减征,缓缴政策继续实行;4、减征和缓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四、住房公积金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中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自2020年2月5日起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该期间内,受困企业的职工申请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杭州市公积金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指出对对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未及时缴纳的,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随着疫情的发展,2020年2月13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18条举措,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针对住房公积金提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2日下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但同时要求,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并说明存在的困难及职工审议表决通过等情况。

    随着疫情的进一步发展,2020年2月21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指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小结: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公积金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缓缴,企业说明情况并补缴后,视同正常连续缴存。2020年三部门阶段性支持政策后,1)企业可以在6月30日之前缓缴公积金;2)对认定的严重区域,可以自行协商在6月30日是否缴纳及缴纳比例;3)地方政策可进一步继续观察;4)在停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作者
    • 李娟 怀揣专业精进的梦想,努力做一位优秀的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财税蓝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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