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不服之商铺装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税
2022年8月下旬,安徽某企业收到了来自某直辖市某区税务局第N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以下简称税务文书)。税务文书指出安徽某企业违反税收管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1年4月1日-2021年6月30日环境保护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和缴纳800元罚款。
安徽企业的财务人员甚是疑惑,自己企业是一家服装批发零售企业,为什么会涉及环境保护税?为什么会收到来自某直辖市的税务处罚?企业在某直辖市无分公司也没有子公司如何纳税?
带着财务的问题,笔者和企业财务人员就收到税务文书的过程和事件经过进行了回忆。事情的大致经过如下:企业2021年在某直辖市曾租赁过商铺,并和商铺所有权人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五年的租赁期,并在承租期内有三个月的免租期用于承租人装修商铺。税务机关就企业在装修期间未办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和未报送纳税资料的情况进行了告知,具体违反的税收管理事实是企业“建筑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施工扬尘”未按期申报和缴纳环境保护税。
某直辖市税务机关所陈述的大气污染物-施工扬尘到底是如何进行纳税管理的?笔者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江苏、浙江、上海、北京和安徽五地关于建筑施工中环境保护税的相关规定,做了小结(详见文后表格)。
首先,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的规定: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但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却存在地区性的差异,安徽、上海和浙江规定纳税人为施工单位,北京和江苏规定纳税人为建设方(含代建方)。纳税人规定的不同可能导致被处罚对象的差异,一旦被处罚可能会对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产生影响。文中案例的纳税人根据不同的规定进行对号入座即可。
第二,关于纳税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上述五地尽管表述上存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和施工工地所在地,但均属于污染物排放地,文中案例的纳税地为某直辖市。
第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文中案例,安徽某企业需纳税的最晚期限为2021年7月15日,滞纳金根据实际入库时间和应入库时间按照年化18.25%予以计算。
第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税额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不满足第十条前三条规定的,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抽样测算,核定了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北京采用的公式: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 × 0.065 × 施工工期 × 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 × 具体适用税额,其他四地的公式为(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第五,关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如适用核定,按照规定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结合文中案例,安徽企业在某直辖市填列上述表格进行补充申报。但因在某直辖市税务机关无纳税人对应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税旨在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其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偏差,且涉税金额较小,并未引起企业的重视。但涉及到处罚的时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一些招标、并购重组等重大项目。建议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必要的沟通和咨询,尤其是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更应引起重视。
附件:不同省市建筑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