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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3)视同销售

魏春田 /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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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调整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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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看到视同销售,相信大家都会感到很熟悉,特别是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后,各行各业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无论是销售货物也好,还是提供服务也好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当然了,今天我们讲的是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虽然都是视同销售,但是还是存在很大差别。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所有权转移与否。在会计准则上是没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的,因此在年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把它视同销售的项目做纳税调增处理。具体来看视同销售有以下几种情况: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从两个文件的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范围显然要比国家税务总局的82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要广。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以及劳务的集资、赞助等都纳入了视同销售的范筹。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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