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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责任人

魏春田 /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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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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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之所以这里要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责任人”,是因为要用“主体”这个词的话,可能大多数人闹不明白,用责任人相信大多数人一看就明白了。

    大多数人认为,有资格虚开专用发票的都应该是增值税纳税人。从一般情况来看,的确如此,因为也只有增值税的纳税人,才能使用增值专用发票,这才有虚开的可能。但是万事都有例外,对于那些不做生意,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发票,被称为空壳公司的不法分子。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看,增值税产生于买卖双方的交换,而那些空壳公司只是开票不做生意,因而严格意义上讲,他们虽然也虚开了,但却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人,或者称之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也可以不是。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即便是那些空壳公司,也要把想方设法变成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使用专用发票的,但当下经过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只能按3%的征收率开票。这与一般纳税人开专用发票相比,只是税额大小的问题,性质是一样的。受票方拿这些专用发票同样可以做进项抵扣。

    当然了,要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体,还需要满足刑法所设定的一些条件。如果犯罪人是自然人,就必须年满十六岁,同时还不能是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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