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与企业所得税(1)法律形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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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讲的是法人所得税,不包括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虽然都称之为企业。但在税收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交的是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所得税问题,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的企业是法人企业即公司制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还有个体工商户。其次,涉及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企业重组的规定。企业重组的第一种方式就是法律形式的改变。
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比如,企业名称的改变。由张三变更为李四;企业注册地址的改变。由甲地变为乙地等。对企业发生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其税收后果如下:
1、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2、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则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性质的改变。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为法人企业不适用该规定。
企业性质的改变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