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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岂能混同?!

钟朝宏 /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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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技术
  • 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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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日偶然见到某企业的财务报表,居然出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均为零!一问之下才得知,他们将两者都列入了营业成本!OMG!!!

    近日偶然见到某企业的财务报表,居然出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均为零!一问之下才得知,他们将两者都列入了营业成本!OMG!!!

    不是我少见多怪,而是这错太让人意外。其一,这可是个资产过百亿的企业呀!小微企业出错也就罢了,你仪表堂堂,英明神武,咋也这么账目混乱——混账呢?那些削尖了脑袋钻进去的业界精英,难道都是去混吃混喝的吗?是出身名门的八旗子弟,还是蓝翔?CFO的辩解,居然还能振振有词!

    其二,这是某中央企业在川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其报表是要交到北京去,作为合并报表的编制依据的。换言之,母公司也接受了这种错误,该错误成为了内部惯例,那么,诺大个央企居然全部如此?若然,岂不让人怀疑人生?难怪人家说“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所谓合规风险,往往被淡忘的一条是信息的真实性。

    其三,为其进行外部审计的,是个国内排名前列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且不说其报表中稍微复杂一些的疑点或意见分歧,这种低级错误也过得了你们这些“经济警察”的法眼?连正确性都做不到,谈何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与相关性?本该出具鉴证意见的中介机构也可以被收买,拿钱就盖章、盖章就拿钱,金额达几十万,还好意思说什么“国际四大”的垄断?

    我本以为自己久经沙场,见多识广,这一次却看傻了眼。本以为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都是会计学基础中的基础,不可能在实务中出错,这一次却大开眼界。背后的原因,绝不是技术性的,不可能是不懂行。所以,讲道理是没用的,相关人等显然不可理喻。而什么样的制度,才能生出这样的怪胎?不得不说,细思极恐。

     

    为什么一定要区分成本与费用?或者说,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分?这事可从理论、准则、管理三个方面谈。我们假装以为他们只是不懂专业吧。

     

    一是理论。

    从字面上看,成本是st,是做成一件事、形成事物的本钱。费用是expenses,是耗费物的开销。虽然费旧与成新是一体两面,但二者各自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成本发生时,不一定有费用,还可以形成资产。在制造业中,“有成本而无费用”的情况包括:库存商品或在产品的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的建设成本、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在资产(通常是存货)处置时,成本才转化为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在过去的会计制度中,这被称为销售成本。在批发零售业中,成本也先发生采购成本、库存成本,再在销售时才转化为营业成本。这两种行业中,营业成本的高低都取决于相应资产在过去取得时的成本。

    具体到不同行业,营业成本的构成有差异。制造业中,生产成本是按照制造成本法(也叫吸收成本法、完全成本法)来确定的,包括“料工费”三类。在大多数服务业中,由于服务无法储存,成本发生时费用也同时发生。其成本构成上,材料成本极低或为零,但人工、折旧都不可避免。

    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的“习性”或性态(Behavior)不同。营业成本中的材料、人工,主要是变动性项目,接近经济学中的可比成本。而期间费用则主要是固定性项目,接近经济学中的不变成本。因此,他们的管理重点也大不一样。兹不赘述。

     

    二是准则。

    具体来说,此事涉及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准则。下面只说会计准则。该公司未上市,信披准则管不了它。但是,在财政部2006年发布、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谁能例外呢?

    在《基本准则》第七章“费用”的第三十五条,也区分了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抄录如下:“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是营业成本,卖了才算,遵循与收入配比的原则】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是期间费用,发生就算。】

    稍微需要解释的是,会计准则中的“费用”二字是广义的,包含了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而当我们说“成本不同于费用”时,“费用”是狭义的,仅仅指期间费用。

     

    更进一步,在具体会计准则层面,也有相应规定。在2014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四章“利润表”的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在随后的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营业收入;(二)营业成本;(三)营业税金及附加;(四)管理费用;(五)销售费用……”【这里的第(三)在营改增后删掉了“营业”二字。】

    再更进一步,在每一年财政部发布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合并财务报表格式》中,无不清清楚楚地区分了营业成本和三项期间费用。

    而且,在成本核算方面,财政部还在2013年发布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其中,对“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进行了规范。在此基础上,财政部还制定了多个行业的成本核算制度,包括:石油石化行业(2014年)、钢铁行业(2015年)、煤炭行业(2016年)、电网经营行业(2018年)。这些制度的文本,可参见财政部会计司的官网:。既然成本要单独核算,当然就与期间费用不同。


    三是管理。

    理论也好,准则也好,最终是服务于实践。所谓指导实践,也是指向更科学合理的实践。在会计报表中区分成本与费用,是为了在企业管理中提供更好的信息。信息是管理的基础,而基础不牢,就会地动山摇。

    具体而言,混淆了成本与费用,既不利于事前的规划与预算的编制,也不利于事中的成本费用控制与监测,也就不利于降低成本、控制费用、提高效率,还不利于事后的责任成本的评价与考核。这道理,实在不难理解。

    唉,只好一声叹息。这也许是写得最快的一篇短文。因为事关基础,所以下笔如飞;也因为事关基础,所以忧心如焚。将管理费用混入营业成本,究竟想隐藏什么?高额薪酬还是招待费?这么明目张胆的违规悖理,等同于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总之,“婶可以忍,叔不可忍”。

    作者
    • 钟朝宏 管理学博士、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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