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股票)转让与税(2)增值税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股票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与不动产,因此,属不属于无形资产就是征不征增值税的关键。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金融产品转让的解释中,将“有价证券”列于其中,而“有价证券”指的就是股票和债券。换句话说公司炒股,实际上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的转让。其中的逻辑关系是:金融产品是无形资产的一种,无形资产转让要交纳增值税,那么金融产品的转让自然也要交纳增值税;有价证券是金融产品的一种,金融产品的转让要交纳增值税,那么有价证券的转让自然也要交纳增值税;股票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转让要交纳增值税,那么股票的转让自然也要交纳增值税。
股票的转让既然要交纳增值税,那么如何交纳增值税?
股票的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股票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与该纳税期转让股票收入相抵,计算应纳增值税。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则不得结转下一个会计年度。
下面举三个例子:
例一,甲公司一月份各用1亿元分别购买了A、B两支股票,当月A、B股票分别以1.2亿与0.9亿的价格卖出。那么甲公司的销售额=(1.2+0.9)-2=0.1亿元。应纳税额=.0.1x6%=0.006亿元。
例二,甲公司2月份炒股赔了1亿,3月份炒股又挣了1亿。那么在4月份申报期,甲公司的炒股收入就为0了,不用交纳增值税了。
例三,甲公司全年炒股,总共亏损了3000万,那么能不能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企业炒股亏损,只能在当年度内进行消化,消化不了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
政策法律依据:
1.《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成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