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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与税(十五)临时设施

魏春田 /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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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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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路过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都会看到很多临时搭建的简易工棚,用于施工工人的休息、办公以及吃饭。也有一些是用来放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这些临时搭建的用房,不论是两年,还是三年,只要施工结束,便会拆除。

     

    对于用于这些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的购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必须强调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

    其次,能否作为进项抵扣,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甲供材与清包工的条件下,适用了简易计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临时搭建的设施其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的是一般计税,那么临时搭建的设施,其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五条,“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抵扣。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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