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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与税(七)增值税预缴税款(下)

魏春田 /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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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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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今天在济南,明天在南京,大后天又在南宁,总之哪里有项目,服务就在哪里。即便是在同一个省内,也存在跨地市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所以,异地施工是建筑服务的最大特点。

    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而言,无论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税,还是在施工地缴税,都是无所谓的事情。但对于政府来讲,却涉及到财政收入的问题。如果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那么为施工提供后勤保障的当地政府肯定是不答应的。

     

    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三个文件。明确了以下几个内容: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

    二、异地提指跨地市。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异地。

    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毫无疑问也需要预缴税款,但是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之下,对小规模纳税人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中说,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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