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未缴付出资,借款利息能否扣除?有一点很关键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在认缴制下,如何把握“企业投资者(股东)未缴足其应缴资本”呢?关键在于认缴期限,即:是不是“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
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看看:
张三2018年1月1日成立了甲公司,认缴资本1000万元。已备案公司章程规定,张三于公司成立时缴付出资20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缴付剩余出资800万元。
张三于2018年1月1日缴付出资200万元。但是未按照章程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缴付剩余出资800万元。
2021年度,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A银行借款16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有一部分利息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即:50万元(100×800÷1600)不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这个认缴的出资,到了该缴的时候,股东没有缴付,因此导致企业借款,这个利息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但是,我们改一下上面的情况:假设公司章程规定,于2030年12月31日前缴付剩余出资800万元。
如果这样的话,2021年度还没有到缴付期限,即不存在“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这种情况。这时候,2021年度的借款利息就可以依法进行税前扣除了。
(注:借款利息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尚须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只是说,不因“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这件事情而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