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哪些收入缴纳个税,哪些不用?受赠房屋如何缴税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收入项目来讲。
一、金牌本身
无论这个金牌多么值钱,这是奥组委给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只列相关部分,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一)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夺牌奖励
这要看是谁发的了。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儿需要补充一下,比如国家体育总局(严格来讲,国家体育总局不属于“部委”,但和国家税务总局一样,也是正部级,也就是说和“部委”一级)给予奖励,则属于免税范围(个人理解可以视同“部委”免税);而如果是省、市体育局给予运动员奖金,则不在免税范围之内了。
(二)上述级次的部门、单位以下,或者企业、国内组织发放奖金、奖励,无论现金还是实物(比如给予住房、车辆等,依其公允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皆需要依法依照百分之二十税率(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这儿补充一下,取得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比如某运动员受赠一套住房,市场价值1000万元。首先,个人所得税乃是价内税;(偶然所得)20%个人所得税(即200万元)是包含在“偶然所得”(即1000万元)里边的。但是,这是实物,而且是一个整体,总不能拆下房屋一角就缴税吧(这也没法收啊)。处理如下:
1、受赠个人自行筹措200万元资金,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顾及代扣代缴,则需要将这200万元交给捐赠方(似曾相识啊,接到过这种要求的电话没有?哈哈,人家还是先看了税法、很专业滴),由捐赠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受赠个人把房屋卖掉,拿其中2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顾及代扣代缴,则交给捐赠方申报缴纳。但是,捐赠时纳税(扣缴)义务已经产生,这种方式时间上有点问题;当然,之所以提及这个问题,是因为“扣”的义务产生,“缴”则待到次月十五日(税法规定情形可以顺延)才需要履行。
3、好人做到家、好事办到底,捐赠方再拿出250万元来缴税。有人说,不是200万元吗?怎么成了250万元了?刚才说了,个人所得税是价内税,税在价内。但既然捐赠方另行拿钱缴税,则这个(税前)“所得”就是(1000万房屋+现金税额),而1000万房屋则是税后所得,即“80%部分”。这样倒推税前所得, 就是1250万元了。这就相当于捐赠方同时向运动员捐赠了1250万元奖金(其中1000万元实物,250万元现金),依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250万元个人所得税,这时候就有现金纳税、而不需要拆屋角了。
(三)那么,如果运动员取得来自于本人单位所发放的奖励,则这就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奖金,因此应当并入运动员本人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由本人单位代扣代缴(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冠名费、广告代言等收入
显然,如果运动员夺得奥运金牌,通常会得到一些商务冠名、广告代言之类的机会,也因此会取得一些收入,这些收入则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了,而应当分别依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是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预扣预缴)。
另外,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还有一个稿酬所得(本文也许并不涉及,理论上有这一项),皆构成“综合所得”,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