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赠送客户,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前两天,“草木财税”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非原创)文章(原文:税务局明确答复:礼品赠送客户,不需要扣缴个税!),朋友们提出了一些宝贵建议和意见。基于此,今天尝试着再写一文(原创),请各位朋友批评、指正。
关于“礼品赠送客户,是否需要扣缴个税”,其实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一、若客户并非个人,当然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前些天的讨论中,有位朋友帮我辩护,就说到“客户乃是公司客户”,当然不用扣缴个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即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若客户乃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之类,自然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二、若客户乃是个人,但属于“买赠”情形,也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明确规定,(关于赠送个人礼品依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打个比方:张三去商场花1000元买了一件大衣,给了一张消费券,凭券又领了一条标价100元的围巾。显然,大家都明白(税务局也明白),这条围巾不是白给,是因为“花1000元买了一件大衣”才给。也就是说,这是张三花1000元买了一件大衣加一条围巾,公平交易,张三并没有取得所得,当然不用扣缴个税。
三、若对于个人给予并非“买赠”之赠送,则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还是上面的例子,张三去商场什么也没买,但是正赶上商场搞活动,领了一张消费券,凭券又领了一条标价100元的围巾。那么商场就要按照“偶然所得”(以所得全额计税,税率百分之二十)扣缴个人所得税了。
关于如何扣缴、扣缴多少金额个人所得税,这儿还得说道一下。为什么呢?围巾可是实物,商场总不能剪下一小截,拿着去税务机关报税,人家大厅也没法收啊。
(一)商场送张三这条围巾的同时,要求张三交来20元现金,以供申报个人所得税(这模式好面熟,原来骗子真得懂税法啊)。好吧,既然大家对此比较介意,可能第二种方式在所难免了。
(二)这条围巾本身视为税后赠送:
1、折算税前所得:100÷(1-20%)=125元
2、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125元×20%=25元
也就是说,相当于商场向张三赠送了价值125元的东东,包含100元围巾、25元现金;商场扣下其中25元去缴个人所得税。至于25元是扣下现金还是剪下一角围巾,本质一样;好吧,那就留下现金吧。
四、关于几点说明
(一)可能有的文件规定,个人取得所得,若需要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上述向客户赠送礼品,不可能出现“受赠方代开发票”的情形;即使视同销售开具发票,也是赠送方(商场)向受赠方(张三)开具发票。
(二)个人所得税法及全国性税收文件明确,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除“经营所得”外,支付方皆负有全员全额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