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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一)税收管理

魏春田 /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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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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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企业四海为家,哪里有项目就往哪里去,目的只为了有收入,有利润,能让家人有个好生活。

    但这样的流动性很强的经营模式给税收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主要是税应缴在项目地,还是注册地的问题。

    只缴给注册地税务机关,注册地税务机关自然很高兴,政府也很高兴,毕竟能增加不少的财政收入。但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有人高兴,自然有人不高兴。注册地税务机关和政府高兴了,那么项目地的税务机关和政府自然也就不高兴了。原因很简单,企业在我这做项目,吃我的,喝我的,用我的,我所提供这些公共服务都是有成本的,都是要花钱的,但是企业的税却不缴在我这,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项目地税务机关和政府不高兴了,那企业做起项目来也就是困难重重,阻力很大。

     

    为了这样解决这样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税务税务机关在税收的管理上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

    单就税收管理而言,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首先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并报送《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此报告表在2018年以前被称之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当然了,并不是说只有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需填报该报告表,而是所有的企业跨区域经营都需要填该报告表。

    建筑企业在项目地开始办理涉税事项时,比如,申报纳税,领用发票等,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该报告表,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项目建成完工后,企业离开之前,要办理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等涉税事项,填写《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报送给项目地的税务机关,项目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该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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