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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偷了税?(1-2)

魏春田 / 2021-11-2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股权转让
  • 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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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

    究竟是谁偷了税?这看起来是很简单的一个问题,但在税收征管的实践中却并不那么简单,甚至有些复杂。

    老王是甲公司的股东,但甲公司经营情况不是很好,于是将股权转让给了老李。双方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老王拿到的股权转让收入是税后的。办完股权转让登记后,老王便认为这事就了了,与自己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

    一年后,税务人员找到了老王,告诉老王这笔股权交易没有交税。老王拿出合同对税务人员说,我拿到的钱是税后的,税应该由老李交,所以你们应该找老李而不应该来找我。

    税务人员说,按税法的规定你是此次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人,老李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那么你应该申报纳税,你没有申报纳税,那么我们通知你申报,你若再不申报,税务机关就会认定你是偷税

    老王回答说,不对吧!合同签得很清楚,我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是税后的,相当于老李已经代扣了税款,既然老李己从我这代扣了税款,那么我就没有申报纳税的义务了。至于老李没有将代扣的税款申报入库,那偷税的应是老李 ,与我老王有什么关系。

    听老王的陈述和申辩,税务人员认为有道理。

    (2)

    从老王公司出来,税务人员来到老李的公司。

    听了税务人员的来意,老李辩解说。在股权的转让过程中,我与老王确实签了合同,合同也确实约定老王取得的收入是“税后”,我也确实没有帮助老王申报缴纳税款。但我们之间的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并不能改变老王是纳税义务人的法律事实,所以税款没有交纳,你们应该找老王去要税,老王若不缴,那就是老王偷税。当然了,老王可以依据合同,通过民事诉讼向我讨要这笔钱。不过,这与偷税不偷税没有任何关系。

    税务人员开始听了,觉得蛮有道理,但回过头一想,又觉得不是那么回事。

    于是税务人员又问老李,你知不知道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作为购买方你具有法定的代扣代缴的义务。

    老李回答说,这个我是知道的。

    税务人员接着问,你知道不知道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是要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老李回答说,这个我也知道。

    税务人员接着说,合同的约定的“税后”,那么作为你老李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以老王的名义交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代扣代缴,但两种选择的税收后果是不一样的。

    如果以第二种方式代扣代缴税款,那没什么说的;但如果以第一种方式缴纳税款,那么按个税法的规定,你就没有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就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正常情况下,你老李会做怎样的选择呢?

    老李回答说,我自然会选择代扣代缴税款。

    税务人员说这就对了。所以合同约定的“税后”应是“代扣代缴”,而你老李代扣了税款却没有代缴。现在我们通知你申报税款和滞纳金,如果你不申报的话,按征管法63条的规定可以定性为偷税。就目前税款的数额和比例来看,可以直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老李听了,一头冷汗。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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