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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八)身份变化

魏春田 /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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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滞纳金
  • 非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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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所得税法》把个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责任,即无论是从国内取得的收入,还是从国外取得的收入,均需缴纳个税;

    所谓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承担的是有限纳税责任,其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

    如果个人在中国没有住所,但预先判断自己是可以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达一百八十三天,应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所以按居民纳税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来由于各种原因,缩短了居住天数,达不到一百八十三天,不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按规定,应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若需要补缴的税款的,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政策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一款。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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