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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公司增量留抵退税的城建税处理

槿思成 /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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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房地产财税
  • 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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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留抵退税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1、增值税申报表情况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表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con:申报表已明确留抵退税金额仅在达到纳税义务后才可以抵扣。


    2、计税依据的规定

    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公式:“计税依据=应纳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免抵税额-(免税+留抵进项退税-即征即退等)”

     

    综上,一般计税项目,只能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槿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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