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如何账务和税务处理
一、账务处理:
(1)购入或对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充值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购卡后使用时(根据实际业务类型):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提示关注:
购入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时取得不了增值税发票,以发票复印件、小票等原始凭证入账。
二、税务处理
1、法规依据
1)国税发【2016】53号文第九条规定,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以下简称“预付卡”)销售或充值时,取得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应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等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提示关注:
作为员工福利,需考虑归并职工薪酬纳个税问题;
对外赠送时,需考虑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2、预付卡在各地所得税前扣除口径:
天津国税: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处理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宁波国税:企业购入超市、加油站等预付卡,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该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比如,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职工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等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业务招待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往来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