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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影响(一)概念

魏春田 /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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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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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该法的施行将对税务行政处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下面我们将逐项进行说明。

    什么是行政处罚?老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而老的《行政处罚法》对什么是行政处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对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税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只能根据自己对行政处罚的理解做出决定。

     

    此次,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处罚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第14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以及国务院对外公告的内设机构(稽查局)。

     

    二是被处罚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从《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对象的规定来看,仅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按《国籍法》的规定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是应该依据中国法律登记设立的组织。

    就此条而言,《行政处罚法》对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不适用,但该法第84条又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其适用对象又包括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既可能是居民企业,也可能是非居民企业。显然,税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对象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对非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企业所进行的税务行政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三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在税收上层面上看,是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比如,不按期申报,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发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资料等等。

     

    四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首先,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行为;

    其次,这种惩戒行为是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来完成的。

    公民的权益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宪法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出行集会等权益;民法权益包括:对公民的,有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财产权,生产经营权、名誉权等;在税收制度上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等。减损权益意味着损失。比如,取消出口退税权。

    与权益相对等的还有义务,但义务是法定的。增加义务则意味着增加负担。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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