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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过程的法律风险(一)企业类型的选择

魏春田 /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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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设立
  • 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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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组织形式大体可以分为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三种形式。

    设立企业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第一步,而这第一步走得好与不好,对企业未来的经营的好与不好将产生直接而重大影响。俗话说万事开头难,但只要头开好了完事就不再难了。

     

    设立企业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组织形式选择。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企业组织形式大体可以分为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三种形式。投资人在企业设立时,应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进行综合的考量,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因为不同组织形式其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选择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仅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换句话说,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能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进行抵偿。

    选择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按《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除了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外,其他出投资人均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换句话说,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投资人要拿个人财产去抵偿企业的债务。

    当然了,注册成立公司程序比较复杂一些,而注册成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对来说要简单一些。非现金出资如果不想进行评估,只要合伙人共同认可一个价格也可以,但需在登记部门备案。

    在公司模式下,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各是各的,不能混同。所谓的凯撒的归凯撒的,上帝的归上帝的。投资人不能占用处分企业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就是老板的,不分彼此;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

    在税收上,按税法的规定,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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