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分期收款还是预收货款?

魏春田 / 2021-05-0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分期收款
  • 预收货款
  • 纳税义务时间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无论是分期收款,还是预收货款,都不过是一种做买卖的结算方式,对交易双方不会产生实质的影响,但如果将其用于税收,特别是增值税,则会影响到对销售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条的规定,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如果所有的结算方式都是“小葱拌豆腐一青二白”,那么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不会有什么难的,但理论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生活总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例外。

     

    举个例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机器。双方约定,1月合同签订时乙公司先预付200万元,10月在货发出以后,乙公司付300万元,12月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再付剩余的500万元,同时全额开具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合同,签订合同时收取200万预收货款的约定,结算方式应是预收货款;但合同又约定,在货物交付时与验收后又分期收取300万和500万货款,那么结算方式又应是分期收款。那么结算方式究竟是预收货款还是分期收款?

    税务机关一般会支持第一种观点,即预收货款。如果是预收货款,那么按规定,甲公司应该在10月份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缴纳所有税款;

    纳税人一般会支持第2种观点,即分期收款。如果是分期收款,那么按规定,什么时候收钱,什么时候纳税义务发生。那么甲公司应当分别在1月、10月、12月缴纳税款。

     

    对此,增值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依据行政法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在条款并立的情况下允许纳税人选择的解释,显然第二种观点应当得到支持,即应当按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甲公司应当分别在1月、10月、12月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并缴纳税款。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