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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有形动产租赁(湿租)的专票,异地预缴时是否可以分包抵扣

林久时 /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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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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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留言时间:2021-03-19

    问题内容我司承接一般计税项目,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配备操作人员,对方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我司在异地进行预缴时,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进行抵扣?

     

    答复时间2021-03-2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建筑企业租用的建筑施工机械如果出租方配有操作人员,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作为分包款项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七)建筑服务。

    ……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铁蛋观点:设备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属于“湿租”的,并开具“建筑服务*租赁费”发票,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取得此发票,不得用于差额扣除,毕竟这不是分包款,不论对方按照经营租赁还是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都不影响其不是分包的实质。如果是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取得此发票,铁蛋认为在预缴环节允许其进行分包抵减也无伤大雅,因为并不影响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整体应交的增值税,只不过在预缴环节可以减少一些资金支出。

    铁蛋税客林久时

    作者
    • 林久时 林久时(林铁蛋),微信公众号“铁蛋税客”创始人、建筑业财税培训实战派讲师。曾在大型建筑央企担任财务处长,具备工程项目一线成本管理、公司总部财税管理全流程经验。现专职从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工作,专注建筑领域财税问题研究,对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解决、税务稽查风险控制、财税视角的成本管理等实务内容有独到见解,著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与合同涉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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